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这一法规在一些用人单位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受访者表示越规范的单位和企业越容易落实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这些单位不仅能够按照法规落实产假有的还发放相应补助。但不少单位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多位国企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占据总工资的七成以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基本不发放而基本工资主要用于各种保险等费用的扣除。
在部分单位保“饭碗”和保“生娃”仿佛成了只能选其一的选择题。某教培机构员工告诉记者自己的工作不属于“体制内”怀孕后不仅没有工资而且“位置”也难保她努力很久才做到了学科教学组组长但因为怀孕很快有新人顶替了自己的位置。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女性职工因为维护自身生育权益与雇佣机构“对簿公堂”“这样做就算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关系’闹僵了无法继续在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女职工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另谋他业。如何真正维护妇女权益尚需进一步探索。”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应该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积极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对劳动者营造更多“软性”保护的社会环境让劳动者有更多“温暖”、更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