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原则是以统筹地优先原则。
首先我们先需要了解工伤鉴定包含什么内容。
一、工伤鉴定内容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二、工伤鉴定可以异地做吗
工伤鉴定应当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应当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其它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