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险是以便确保下岗工作人员在下岗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并推动下岗工作人员再度学生就业。要是下岗工作人员在享有失业险工资待遇期内再次学生就业或是其生活待遇能够根据别的方式和来源于获得确保就不可以再次领到失业保险金并享有别的失业险工资待遇。
有下述状况之四的终止领到失业保险金并一起终止享有别的失业险工资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部门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情况可能停发失业保险金
因此当在领到失业保险金期内出现所述情况的并又多领到了失业保险金请来经办组织申请办理停发失业险工资待遇和退还多领到的失业险工资待遇以防危害别的各类工资待遇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