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