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