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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是“过家家”

  去年张立应聘来到一家网络公司进公司后公司给他发了一纸聘期为3年的聘任书他被聘任为部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明确了他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今年5月公司领导层变动新任领导对人员开始调整。一天领导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张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跟他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跟他解除劳动关系吗?

  张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他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公司无权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张立的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张立一直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张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张立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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