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此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内容。
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在2017年12月11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这一新情况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工作转型升级从原有的以会计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为主向事中事后管理服务为主进行转变。因此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三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会计信息是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基础性信息。会计信息是由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工作有效作用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信息分析应用;(8)会计监督;(9)会计档案保管;(10)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明确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并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业负责。同时《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禁止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情形。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