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似“欠薪”实则是工资迟发。这主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对工资发放的周期作出具体的约定。比如说公司平时一般都是在每月10号发工资会给员工一个错觉觉得公司就是10号发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每月10号—15号是工资发放日”公司只要在16号之前也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最后期限前发放工资那劳动仲裁时不能以此表明公司是“欠薪”。
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发放日公司也确实迟发工资但员工提出离职时没有明确以书面方式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离职或者以口头方式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离职但不能提供音像证据作证明缺乏足够的证据链也有可能会输掉拉仲裁。
因此如果要以公司欠薪为由提出劳动仲裁必须要保留充分的证据。比如书面的离职申请最好有公司盖章或部门领导、HR签字不然证据力不足;或者在和公司交涉时有录音证据(录音中必须明确和你交涉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