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但如果打卡制度和职工的考勤记录并未很好结合导致打卡流于形式打卡制度可能就会“很伤人”。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其打卡考核制度呢?对此律师建议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建立打卡考核制度应该依照法律的流程经过民主程序与职工或者其代表协商后制定配套的考勤制度规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伤人又伤己”。
案例没有打卡记录讨要工资被拒
小张去年12月入职某公司做前台服务双方合同中约定其工资是每月2500元。虽然公司一直实行打卡制但并未规定打卡必须直接与考勤和考核挂钩。
今年国庆之后小张提出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到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没为她发放当月的工资。为此她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对方则表示她当月没有打卡按公司相关规定没有考勤记录算旷工因此不发工资。
小张对公司的说法感到气愤因为“10月份上班后自己之所以没有连续打卡完全是因为迁址况且公司负责人曾表示打卡只是辅助考核主要考勤还是以部门为主”。为此她和很多同事一样虽然按时上班但并没有打卡。
双方争执不下小张遂申请了劳动仲裁诉称公司的打卡制度早已流于形式不能作为全部的考勤依据要求公司按照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该案经工会调解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