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一些劳动者为了追求更高薪酬会选择跳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春节前后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专门调研发现,年终奖的发放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该院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介绍:“这些案件中,离职时间在春节前后(11月至3月)的数量较多,一些年轻人处于事业的上升期、成长期,家庭压力也比较大,所以对年终奖的关注度是比较高的。”
典型案例显示,在某化妆品公司担任7年包装经理的小刘,月工资标准为2.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小刘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他两年的年终奖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年终奖规定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小刘的诉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法官助理马卫丰分析说:“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是规章制度里面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奖金发放约定不明、发放方案不透明、数额随意,类似问题均容易产生争议。窦江涛提示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单位的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是绩效奖金,对于年终奖的口头约定,应落实到书面约定中;日常绩效的一些资料,包括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奖金制度等,手里要留存此类证据;选择离职,最好尽可能安排一个合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