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工资组成部分。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作出强制性规定,年终奖的设定及分配方式上,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践中,年终奖一般被认为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用人单位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贡献、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不发、迟发年终奖,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答:分两种情况:
1.若用人单位将在职时间、绩效考核等纳入年终奖发放条件,且劳动者已符合有关发放条件,只是在实际发放年终奖前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考核年份劳动者的在职时间、考核结果等因素,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比例的年终奖。
2.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或者被辞退将不能获得当年年终奖,此时,年终奖附着了考核激励性质,在劳动者知情并且签署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可不支付年终奖。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发年终奖申请劳动仲裁,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通常需要先证明用人单位已设立年终奖,劳动者可以提交之前发放年终奖的工资流水记录以及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则需对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为何不发放年终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应就不予发放年终奖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