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存在试用期可以随便开除员工且不属于给任何经济补偿的说法,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先看看法律对该方面是如何认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过错的情形主要有:
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情形主要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