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对某一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协商一致作出了新约定,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此时就不能完全依据形成时间来确定适用哪份材料,而要看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继续有效。若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的有效期,则录用通知中的内容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相反,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失效,或说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那么录用通知相关内容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仔细比对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若有,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进行协商,否则就会被视为接受劳动合同约定,同意变更相关内容。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不约定就能抹去录用通知书承诺过的条件,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此时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也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