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制订讨论过程中,立法者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所以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因为不少单位招录时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以证实应聘者的工作经历。有了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就可以避免劳动者向单位索取时无法可依的囧境。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也更加鼓励新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核实以往的工作经历,鼓励在用工双方之间建立诚信。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有什么惩罚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要是劳动监察部门;二是当未来到新单位报到时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报到等后果产生损失时,你可以要求原来的单位给予赔偿。
问题说到这儿其实已经结束了。但是笔者注意到,单位不给你开具离职证明,并非他们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而是有一股气在那里。所以,当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同时,你也应该关注一下为什么受伤的是自己。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你的离职给他们造成一定的麻烦:一是离职产生人员的空缺,需要递补,这要投入招聘的人力物力,也要投入培训的人力物力;二是你通知的时间过短,只提前了几天通知单位,给单位递补的时间太仓促,难免造成工作上的影响。我想,第一个麻烦单位并不一定介意,而第二个麻烦很可能是单位“气”的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立法者用法律条款提出,劳动者辞职需要给予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期。虽然不提前三十辞职,很少有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但作为职场中人,这种职业素养未来需要注意。
当然,用人单位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你的劳动合同在今年9月就已经到期。如果希望继续聘用你,单位应该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可能单位在这个问题上有错误认识,以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就不需要再续约,这是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重大错误。我不知道你和单位之间就此事是否有所沟通,还是沟通失败,才致使后期离职。无论如何,无合同状态,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