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其实在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
现实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时,能够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少之又少。权利的争取不能仅等待外部的施予和恩赐,也要靠女性主观上的努力争取。如果受歧视的女性选择忍气吞声,用人单位自然有恃无恐。希望有更多女性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敢于向性别歧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