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岁的杜艳(化名),2016年入职常德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2019年8月,杜艳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
在此期间,该汽车服务公司与杜艳协商,杜艳本人应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公司将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她,并且不再替其购买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其他社保。对此,杜艳本人当时无异议。
今年初,因该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杜艳于1月23日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在收到通知书后,该汽车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与杜艳进行协商,但双方并未就经济补偿等款项达成协议。因为一直协商未果,杜艳去到常德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在了解事情始末后,常德市总工会指派了法援律师替其维权。
3月15日,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杜艳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提出经济补偿基于三点:一是公司克扣了我两个月的工资;二是公司未替我缴纳社保,只将社保中的养老保险一项补发给我了,其他诸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四项均未缴纳,也未补发;三是因为公司没有帮我缴纳失业保险,所以我未能及时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杜艳说。
据记者了解,杜艳与公司于今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未能再就业,依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多时间,如果按时缴纳失业保险,我至少可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因为公司未替我缴纳失业保险,所以我没资格申领失业保险金。”杜艳说。
仲裁庭上,双方协商时,该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未替杜艳缴纳社保,完全是出于杜艳的自愿,因此不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负责这起仲裁案件调解的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金平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都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缴纳社保,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作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甘金平说。
甘金平同时提醒说,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签订协议,表明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但即便签订了这样的协议,此协议也是无效协议。因为任何违背法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具备免责效力的,更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保护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员工不想缴纳社保的原因很简单,“不缴纳社保,个人工资中就无需扣除相应费用,对于员工本身来讲,到手的工资就会多一些”。
但其实,不缴纳社保最后权益受到损害的还是员工本人。正如杜艳,不仅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在这起仲裁案件中,她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公司未依法为杜艳缴纳社保,导致杜艳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向杜艳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项合计2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