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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Offer上的岗位不清怎么办

  Offer是一种法律要约,主要目的是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你与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Offer上所提出的条件也是非常重要的。应聘者在收到招工单位发出的offer后,如果考虑接受要约,就可以做好预备工作。招工单位发出要约后又反悔的,需要对应聘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Offer上需要列明哪些内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应聘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作出判断。考虑到offer的作用,应聘者应该拿offer上提出的条件作出衡量,是否能够帮助自己作出最终的决定。如果认为信息不够完善,不能作出决定的,应聘者最好及时和招工单位联系,要求他们补充信息。

  未安的问题焦点在于offer的岗位信息。笔者多年参与大型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从经验上看,大多数大型企业的岗位都不会太细。以人力资源工作为例,一般企业内人力资源分为招聘、薪酬、福利、培训、绩效、员工关系、企业文化等多个种类。中小公司这些工作都可以兼任,比如做招聘的兼做员工关系,做绩效的可以兼做福利薪酬,甚至有些小公司就一个人事,样样事务一肩挑。如果设立一个岗位叫招聘专员,录用后觉得不适合,希望他改做薪酬专员,员工不一定乐意;如果强行调整,就会涉及未经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据司法实践,调岗需要考察用人单位作此调整的充分合理性,不仅繁琐,还具有人事风险。

  有些企业考虑到自身人员内部流动的需求,特别鼓励内部轮岗和人员轮换。如果严格得按照当前的工作内容设定岗位,无疑就对人员流动设立了很大的法律障碍。如果对上述人力资源工作的员工统一设立人事专员岗,配合完备的岗位说明书,那就不存在招聘的人不能做薪酬的尴尬。

  同时,其实岗位并不能完全反映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而并没有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条款。主要考虑到工作岗位只是一个简单的名字描述,虽然可以反映一定的工作内容,但是不能完全体现出劳动者的所有职责。一旦在此问题上产生争议,就会制造矛盾。所以,完善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等体现工作内容的项目,而不能仅仅写上岗位了之。

  回到“未安”的问题,虽然市面上有实际需求,但是这家招工单位在设立“业务支持岗”时,岗位名称基本不能体现出这个岗位的实际工作特点,表述未免太宽泛。为了保障你自己的权益,笔者建议招工单位可以在后面标记“(人事)”等能够体现工作特点的字样,化解双方的分歧。或者你也可以要求招工单位提供这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作为offer附件,将他们的要约意向补充完整。如果你对这家公司非常了解,确定“业务支持岗”属于业务后台支持岗位的统称,包括人事,接受offer未尝不可。但是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笔者仍然建议有确切的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作为书面依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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