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9日在北京召开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简称《规定》),《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实现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接轨,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和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据了解,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近年来,针对我国劳动关系和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的深刻变化,修订工作于2008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