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二次约定,就可能出现延长试用期,上面案例中桑妮就遇到了被延长试用期的情况。而是否延长试用期,需要双方进一步的协商好具体的期限、待遇等,桑妮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双方均应完全自愿。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即《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详见下文)。
工作是一个双向的选择,当我们入职一家公司时,HR都会与我们确定试用期的时间、薪资、转正以及转正之后的相关制度。既是公司对求职者工作能力的观察期,也是求职者对公司环境、文化、岗位的适应期,所以试用期向来很受重视。
很多求职者以为是工作都会有试用期,但其实,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但也可以不约定,至于如何约定、如何执行,也要结合具体工作性质来看。
那么,关于试用期,我们有什么需要了解清楚的呢?
首先,劳动法虽然没有规定必须有试用期,但却有明确规定哪些工作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01:完成工作任务无劳动期限的要求,即劳动者只要完成了指定的劳动目标,即可结束劳动关系或者是以计件为形式的劳动用工,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不适合约定试用期,比如装卸工、建筑工、力工等。
02:非全日制用工,如钟点工、兼职临时性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0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视作短期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0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据约定的时长,可能是半个月、一个月或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允许以单独合同存在的。
其次,试用期可长可短,但并不完全由HR说了算!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而试用期的长短,则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的期限挂钩。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如开头所言,试用期说到底,是公司在试用你,但同时也是你在试用公司,这是一次双向考核的选择。当你想着要怎么表现、怎么让领导同事满意的时候,也请记得多多体验和考察这个公司,尤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务条件等,因为这将决定你未来几个月甚至几年里是否获得你应得的权益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