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来电咨询,听说我市实行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是否需要另行参保缴费?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大病保险政策,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目前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