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给私人干活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受劳动法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通过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等。因为张某是给私人干活,不是给组织、单位干活,私人不是《劳动法》所认可的用工主体,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张某给私人干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
(1)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隶属性,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双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单位,且以双方都为自然人为常态;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出卖劳动力,雇主支付工资报酬,具有财产属性。雇佣关系的财产关系应与承揽关系中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相区别。雇佣关系还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表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未经雇员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同样,雇员未经雇主同意,不得让他人代为提供劳务,这是由劳动力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身不能分离的本性决定的;
(3)雇佣关系受国家的干预程度较小,更加注重意思自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