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bai为由辞退,风险极大。
计划生育政策是du我国的基本zhi国策,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劳动法下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产生影响。《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并未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入。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的是公法上的义务。公法义务上的违反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以女职工非过错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其实施经济性裁员,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并未区分是依法生育还是违反计生政策的生育。换言之,即使是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也依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保护。
我国劳bai动合同法第三十du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zhi位可以解除劳动dao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