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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中的劳动法实务

    一、法定假日加班不可用调休代替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庆节即10月1日、2日、3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中的“坑”:

    1.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言解约。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应有充分依据,并向劳动者释明。仅凭一次述职、考核成绩不佳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不能排除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所有的劳动合同都约定了试用期。而根据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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