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法律人士指出,用人单位侮辱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员工仍然属于公民,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其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地实施侮辱。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责任人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员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损失既包括经济损失,如员工因受刺激引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还包括精神损失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责任:责任人或被拘留、罚款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刑事责任:责任人可被判刑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