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一:试用期合格再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有些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合同,却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须警惕。
陷阱三: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非常低,甚至还出现“零工资”的现象,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做法,劳动者须警惕,须签订劳动合同,善于利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陷阱四: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五: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
即使是试用,也是建立了正当、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须与正式员工一致,不可因一句“试用期”便可随意辞退。若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失职等,便强行辞退,属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警惕试用期陷阱,劳动者须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让用人单位“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