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在女性员工的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不能。
为了保障孕妇的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怀孕而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且在劳动者怀孕期间辞退劳动者的,还需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赔偿。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也要顺延至三期结束;如果是试用期内怀孕,以”试用期无法胜任工作不予转正“为理由并出具相关考核结果证明,还是可以合法解除的。
此外,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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