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在深圳打工的小张前不久被同事借走了2万块钱。本来以为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关系危难时刻救救急也没什么反正也是会还的嘛。结果本来约好的一个月后还钱到时间了却无声无息。小张想着马上催不大好过两天说不定对方就记起来了。可是半个月过去了同事还是静静。
这时候小张终于忍不住在微信上联系了该同事。
同事表示不日将离职近期手头依旧很紧希望小张再给一个月期限。说完没两天这位同事就离职了。
小张有点慌人都走了该不会自己要开启长期的讨债之路吧。这可咋整2万块钱都是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没签欠条万一这人跑了自己不就亏大了吗!
没有签欠条、借款证明等采用微信上与公司同事的聊天记录就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吗?
答案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众传递信息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即使到了今天也一直处于急速变化中。随着社交工具的更新迭代我们与外界联系的痕迹不再只是古早时的纸和笔。
现如今在司法实践中QQ、微信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的一种属于存储在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有网友甚至戏言“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但是什么记录都可以吗?当然不是事实上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很有限这里面需要满足2个前提——
①真实性即需要能证明微信上的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双方。
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证明该聊天对象就是当事人那么此项证据在法律上就与事件本身没有关联。对当事人的微信身份确认目前主要有四个方法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朋友圈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提供调查协助。
②完整性即微信记录需要与其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片段式的记录如果保存的部分不完整就有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性法庭是不予采纳的。因此作为电子证据微信记录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最好是能保存原始记录像我们平时经常操作的截屏在法律上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的反而是相关的转账记录、重要对话、语音视频等要注意保留。
微信不是实名制很多信息是可以造假的。因此在选取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时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提供最真实有效的信息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