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
(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